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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征收管理办法

1999-10-28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为纳税义务人,以办理结付个人储蓄存款利息的储蓄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凡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算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时,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中央金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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